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3民初1691号
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
被告:甘谷县盘***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磐安镇大唐电厂西侧。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投资人。
被告:**,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县盘***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25元,撤诉后再减半收取36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芳丽
书 记 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