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某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2563号之一
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
投资人:**1。
被告:**1,自由职业,住天水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1哥哥),自由职业,住天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市麦积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1一案,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697元,保全费5000原,由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岱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继祖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