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执行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宏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53707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981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80795元及利息,未履行58079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该公司的银行帐户也被冻结,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参与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