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晋执行字第344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151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9月17日间,多次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于2014年8月7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之后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拍卖,并要求参与分配申请。同月16日,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执行依据材料移交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参与分配需在执行法院对房产执行变价后方可进行,该程序所需的执行期间较长。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