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翔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800元,由宁波高新区恒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贞
书记员 阮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