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6377号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中,查明(2021)沪0115民初76376-76379号四案纠纷与本院已受理的(2021)沪0115民初76375号案的原、被告相同,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亦均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21)沪0115民初76376-76379号四案纠纷与(2021)沪0115民76375案件可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沪0115民初76376-76379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21)沪0115民初76375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