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9703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街道重庆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