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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9703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街道重庆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