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6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海信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637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海信公司仅是电视机生产厂商,电视机中安装或嵌入了腾讯与爱奇艺的视频软件,电视机里播放的电视剧均由腾讯和爱奇艺提供,海信公司作为硬件提供者,未提供任何视频资源,故海信公司未侵犯聚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应当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海信公司住所地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聚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聚力公司主张海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Hisense”电视机内提供聚力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绝代双骄》《暖男记》《我怕来不及》《一马三司令》《重返20岁》五部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聚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聚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本案系涉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聚力公司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聚力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聚力公司在本案一审收案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海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