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民初1111号
申请人:常州敏速德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9Q7U8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东路25号。
诉讼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2882X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敏速德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