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执2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作出的(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2,030,000元,应收执行费22,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6809_1账户的人民币2052700元,扣除执行费227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2030000元;因被执行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日在《法治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负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2执2268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