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820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23年8月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