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初526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15号楼一层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F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宏数公司)与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国信宏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东方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国信公司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金信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款4214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21425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东方金信公司中标海南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系统(一起)项目,并与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发改委)签订了《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系统(一期)项目(建设工程A包)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2018年4月16日东方金信公司与国信宏数公司签订《海南省宏观经济指标及应用分析技术(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委托国信宏数公司研发海南省宏观经济指标及应用分析系统项目,合同总金额2809500元,分4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我方履行了开发义务并通过验收。但东方金信公司仅支付了第1、2期款项,未支付第3期款项。经我方多次催款,东方金信公司仍然不支付该款项,故诉至法院。
东方公司对本诉辩称:国信宏数公司未完成全部开发义务,四项开发内容中仅完成三项,尚有“数据接口”功能未开发;已完成的部分也存在质量问题,经东方金信公司自行补救后才通过验收;国信宏数公司未履行售后义务;涉案项目虽然在2019年3月28日通过最终用户海南省发改委的终验,但东方金信公司与国信宏数公司之间并未进行验收。综上,国信宏数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东方金信公司不应付款。
东方公司反诉诉讼请求:1.国信宏数公司返还东方金信公司多支付的合同款120600元,并自2021年6月14日东方金信公司提起反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600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本诉诉讼请求表述方式写);2.国信公司支付违约金561900元。事实与理由:东方金信公司与国信宏数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九项约定,“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未达技术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技术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2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国信公司未完成初验下,为了解决其经济困难,东方金信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842850元。但国信宏数公司未完成全部项目研发,已完成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履行售后义务,构成违约。
国信公司对反诉辩称:国信宏数公司依约完成了开发义务并通过终验,不存在违约。因东方金信公司未依约付款,国信宏数公司于2019年8月后终止售后服务,有合理理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8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甲方)与东方金信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委托东方金信公司建设海南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系统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仓库、全省宏观经济算法模型及指标库管理系统、全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及相关服务等四项开发内容,项目周期不超过8个月,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6个月内完成项目初验,第二阶段为初验完成之日至项目终验,不超过合同签订日8个月内。
2018年4月16日,东方金信公司(甲方)与国信宏数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合同,约定东方金信公司委托国信宏数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合同及附件中约定:建设内容为:建设周期不超过8个月,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6个月内完成项目初验,第二阶段为初验完成之日至项目终验,不超过合同签订日8个月内。三、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2809500元,此报价包括所有需要缴付的一切税项。2.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预付款支付申请,甲方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404750元。第二次支付:初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初验款支付申请,甲方办理初验款支付手续,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842850元。第三次支付:终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终验款支付申请,甲方办理终验款支付手续,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421425元。第四次支付:项目终验后进入为期两年的项目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终款支付申请,甲方办理余款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40475元。上述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和资金管理,依法行使业主单位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对乙方的承建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文档应及时予以确认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3.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初验等。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阶段的合同款项。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甲方的进度要求,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确定的目标和内容,及时完成项目需求调研、软件设计和开发等任务。2.在项目验收前,乙方须制订验收测试方案并进行自测,自测通过后才能向监理方提交自测报告和申请项目验收。3.在甲方组织项目的测试、验收工作中,乙方必须做好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所发现问题的整改。4.乙方必须保证开发队伍的稳定,根据用户的要求,不断修改和完善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直至用户满意。5.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以及客户的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用户能够完成现场日常操作,技术人员能完成系统维护工作。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乙方不得更换项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不变更项目人员,则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告之甲方,甲方同意后才能更换。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六、售后服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系统故障或缺陷,乙方负责终生免费改错。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4079-1993软件维护指南”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如无特殊所指,该标准为乙方售后服务的最低标准。2.软件开发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从通过最终验收之日算起。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开发系统进行免费维护和支持服务,并按甲方要求派2名专职工程师驻场维护。九、争议、违约与赔偿责任:3.违约责任及侵权处理:1)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初验请求,如甲方收到初验请求后3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则视为应用系统验收合格。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3)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条款,造成乙方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乙方有权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向甲方要求赔偿,并保留向甲方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4)如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按每延期1个工作日,由乙方按本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5)乙方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回所付款项,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并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乙方无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附件七:项目验收方案:3.3终验通过标准:1.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建设内容和资料。2.提交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文档,如技术文档、实施文档、用户使用和操作手册等。3.从项目初验通过之日起,进行三个月的连续试运行,在此期间要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4.安装、调试、测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均已被解决。5.通过内部测试。6.乙方和监理单位出具的系统可正常运转的说明文件或报告文件。4.验收策略、流程。4.1验收策略。由乙方提供被验收内容、验收文档,由监理公司与用户进行评审,在评审无误的情况下,确认通过验收。4.2验收流程。4.2.1初验1.申请:系统开发完成并测试合格后,乙方根据合同,招标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向监理方提出初验申请。2.方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初验。3.乙方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初验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4.初验合格交付物:甲乙及监理方共同签署的初验合格报告。4.2.2终验1.申请:初验合格试运行连续90天后,乙方根据合同、招标书、初验报告、项目初验总结完成情况向监理方提出终验申请。2.方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终验。3.乙方提供材料:终验申请书、终验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4.终验合格交付物:甲乙及监理方共同签署的终验合格报告。4.2.3项目整体竣工验收。1.申请:终验合格后,乙方根据合同、招标书、终验报告、项目终验总结完成情况向监理方提出整体竣工验收申请。2.方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整体竣工验收。3.乙方提供材料:整体竣工验收申请书、整体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物:甲乙及监理方共同签署的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报告。4.2.4验收签字: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甲乙及监理方签字确认后通过验收。
合同签订后,国信宏数公司开始开发工作,于2018年11月交付了涉案软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进行初验和终验。
东方金信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国信宏数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140475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信宏数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842850元。
2019年2月27日东方金信公司就涉案项目向海南省发改委申请终验,竣工报告上载明主要建设内容为:1.海南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系统标准规范制定;2.全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仓库;3.全省宏观经济算法模型及指标库管理系统;4.全省宏观经济决策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及相关服务。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使用。
2019年3月28日,海南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终验验收报告,验收合格。
审理中,东方金信公司就其与最终用户就涉案项目初验相关情况未能陈述。东方金信公司主张国信宏数公司2018年11月20日前交付涉案软件时,尚有数据接口功能未完成开发,经本院释明举证责任,东方金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涉案项目通过终验前曾就开完未全部完成或已完成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向国信宏数公司提出过异议。
经释明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主张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东方金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国信宏数公司第三期合同款项及利息;二、国信宏数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东方金信公司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本院分项论述如下:
一、东方金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国信宏数公司第三期合同款项及利息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期合同款的付款条件为“终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国信宏数公司提出终验款支付申请,东方金信公司办理终验款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421425元。”而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并未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初验和终验,而是由东方金信公司直接申请最终用户验收。东方金信公司虽未能陈述关于初验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国信宏数公司交付涉案软件后,东方金信公司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且涉案项目在2019年3月28日通过最终用户终验。故本院认为,东方金信公司关于国信宏数公司部分功能未开发完成及已完成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相应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涉案项目已经终验合格,第三期合同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东方金信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东方金信公司未依约付款,给国信宏数公司造成损失,国信宏数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国信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东方金信公司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
如前所述,东方金信公司就国信宏数公司未依约完成开发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售后服务部分,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院认为,因东方金信公司未依约付款,国信宏数公司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其于2019年8月停止售后服务,不构成违约。东方金信公司关于国信宏数公司违约,应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款
421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21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4元,由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