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3947号
原告:吴某,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闻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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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