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06民初14048号
原告:***,男,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恢复主卡“组合版19元升级包得大屏视频会员权益(月租19元,包括国内流量5GB,可结转不可共享,可提高一次限速阈值,限速前均可享受5G优享服务)”为副卡不共享流量;2.某公司向***作出书面公开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办理了“组合版19元升级包得大屏视频会员权益”产品(月租19元,包括国内流量5GB,主副卡不共享,可提高一次限速阈值,限速前均可享受5G优先服务)。办理成功后,流量包显示的均为不共享,但于2021年12月11日,***发现升级包由不共享变更为共享。***多次向某公司投诉,但均被拒绝。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案涉业务副卡不共享是系统配置漏洞造成的,并非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业务的规则本意是客户通过支付业务费用,获取一定量的5G高速数据通信服务。基于主副卡业务本身就是副卡共享主卡服务,主副卡联动规则,所购买流量应当是天然的共享规则,但我方系统设置过程中发生设置漏洞,直接将业务规则标示为不共享,就此发生了多起客户投诉,要求主副卡共享5G高速流量,我方对业务进行审查,发现该业务若是不共享会导致副卡的5G高速数据服务开通后无任何的流量管控,会导致副卡产生超出客户所有5G高速流量数值,无限使用5G高速流量,而该漏洞会成为网络被流量饱和攻击的工具,可能会导致网络部分服务瘫痪,其他客户无法使用数据服务的现象。为解决该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案涉业务进行补救,设置为共享,使得客户既能充分使用所购买的流量的同时,确保副卡的高速服务回归可控状态,就此我方对系统进行了修正,并就此对外进行了公告。二、我方对业务的调整是对网络安全漏洞的补救措施,并非单方面变更电信服务合同。为保证网络安全、维护全体网络用户的合法、公平网络使用权益,对该系统漏洞进行了修正,相关的修正是对原来漏洞的补救,并非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三、***的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我方无法向***提供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的服务,我方系统对于已经下架的业务不具有修改业务规则的功能,而涉案业务已下架多时,我方无法单独为***对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若为***的案涉业务进行调整,那么将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四、经修正的服务与原来的服务相比,实质服务数量、质量均不会对***造成任何实质的影响,并未对***造成实际损失。***办理的案涉业务本质上是获取一定流量的5G高速数据流量服务,***所主张的不共享规则与共享规则均不影响其实际获得对该流量的使用,其共享后***的主副卡使用更灵活,更符合***支付的业务费用。若主副卡不共享会导致***可以使用的流量超出其所支付的对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办理了“组合版19元5GB升级包得大屏视频会员权益(立即生效)”业务,组合版5G升级包产品的业务规则为5G升级包订购在主卡上,主卡升级为5G速率,副卡同步升级为5G速率但是不与主卡共享流量。
2022年1月25日,经多名用户信访投诉,通信管理局向某公司送达《电信服务整改通知书》,载明:近期我局收到***、***等用户反映你公司私自修改相关号码所开通的19元或29元5G组合包不共享规则,要求恢复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司因系统配置出错,导致出现了与产品业务规则不一致的情况并引发用户投诉,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等。
2022年2月9日,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回复《关于***、***等用户信访问题的整改报告》,载明:组合版产品存在以下2点问题:1.产品配置、办理后查询页面、业务办理受理单、内部知识库材料与产品发文的产品规则不一致(该产品业务规则为流量主副卡共享;但系统产品配置实现的是主副卡不共享流量、仅共享5G速率,查询页面、受理单、内部知识库材料也均为主副卡不共享流量);2.如用户主卡号码为不限量产品(不限量,达到一定值后会限速)的情况下再订购该5G升级包产品,且主卡若不将该产品中的流量使用完,副卡号码可达到不限量不限速,部分用户利用该漏洞恶意使用流量。产品调整:基于以上2点问题,某公司总部于2021年12月10日修正了资费属性(即:实现主副卡流量共享,同时解决副卡不限量不限速问题)。又于2021年12月13日将办理后查询页面、业务办理受理单、内部知识库材料中主副卡流量“不共享”的宣传内容修改为“共享”。我司于2021年12月11日系统全面下架该产品,产品下架公告于2021年12月14日在手/网厅发布。等。
另查明,通信管理局对用户关于案涉业务规则更改的回复:关于你反映的号码于2021年11月17日订购的19元5G组合包,于12月13日某私自更改合约规则,现需要恢复不共享规则的问题,经向某公司调查,该司集团于2021年10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针对4G融合套餐用户推出“宽移融合5G升级包”产品,该产品有19元和29元两个档次,并分别有组合版和共享版两个版本。据业务规则,用户订购该升级包后副卡共享流量并同步升级5G优享服务。经查,某公司于12月9日发现该组合版产品的系统配置与产品业务规则存在不一致,并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隐患,该司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并于12月10日修正了系统配置、12月13日优化了内部指引等相关信息。因此事件给用户造成的误解,该司深表歉意,并提供了处理方案(赠送2个月组合版19元或29元5G升级包,以赠费形式实现)。等。
本院认为,案涉原业务主副卡不共享流量的规则将导致副卡出现不限量不限速的漏洞,***所支付的费用与其实际享有的产品价值不对等,同时该漏洞会对其他用户的流量使用造成影响。依据公平原则,该业务规则亦不宜继续使用。据通信管理局对投诉用户的回复可知,案涉产品继续流通将造成巨大的网络安全隐患,在客观上某公司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某公司亦向购买该产品的用户提供了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因此,***诉请恢复主副卡流量不共享的业务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购买的5G升级包产品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主卡流量的速率进行提升,而主副卡是否共享与不共享并非该产品主要的目的。因此,某公司将案涉产品业务规则更改为“共享”,并不会对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或权利的行使造成根本影响,故***诉请某公司恢复主副卡流量不共享的业务规则,要求某公司向***作出书面公开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