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福安国际写字楼5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方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顺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