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克达拉市园区绿野路456号B楼205、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