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03民初1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园区绿野路456号B楼205、2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卫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江川
书 记 员 史曼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