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5财保78号

申请人: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邓小昌,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可克达拉市园区绿野路456号B楼205、2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账户资金351,73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价值351,7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账户资金351,73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世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海滔

书 记 员  朱&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