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告知通知书
(2025)鄂0191执保436号
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本案现将采取的具体保全财产情况及保全期限告知双方: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62157.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本案审理期间至申请方债权实现前,如遇保全到期需对保全财产申请继续查封或者冻结,请于保全期限届满30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继续查封或冻结申请。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负责审查。逾期或未提交续封申请所导致的查封失效后果由保全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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