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925执3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9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709187.67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2月16日,2023年5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兴建支行,账号:32×××92)等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共计7754.00元。
2.**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建湖县县城幸福家园××#××室(产权证号:62××**)、117室(产权证号:62××**),建湖县县城兴建东路361号(产权证号:77××**),本院在保全阶段对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1年9月2日,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房屋有抵押权人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三、2023年5月2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5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5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09187.6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754.00元发放执行费,剩余709187.6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9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