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60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91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