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73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91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办事处平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