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73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91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办事处平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