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53号

申请人:徐中华,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中华与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徐中华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720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11月24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中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720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