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53号
申请人:徐中华,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中华与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徐中华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720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11月24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中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邦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720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