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949号
原告江苏华邦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邦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邦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邦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07元,由原告江苏华邦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中宁
书记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