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072号
原告: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90号创元时代大厦18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认为其合法权益已达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64元,由上海直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