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255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