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278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49号(华虹科技大厦)办公楼附属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651377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