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497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解封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543.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递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44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54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封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54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