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6192号
原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婧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