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497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543.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递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54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