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427号
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63974.2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3974.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传明
书记员  张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