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邦(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91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南县毫村1区3排13号。 被告:万邦(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志成路130号B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万邦(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