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孝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8652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7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通过电话约谈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