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3民初3848号
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