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保税区东园公寓4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8号八一公寓2号。
法定代表人:***
***与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120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二倍工资差额95700元,经济补偿7250元;拖欠工资75870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174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