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13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19-7。
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8号八一公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房产局局长。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