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104民初4077号
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内蒙古华美国际汽配城三期项目B座80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欧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世鸿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8号楼南栋401室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西街南三街坊站东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
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创世鸿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鸿辉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