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世鸿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8号楼南栋401室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创世鸿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