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峰,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冠建筑劳务)、***、**峰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峰、***、畅冠建筑劳务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峰、***、畅冠建筑劳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交的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时间是2019年11月29日22时19分,*****20小时前摔伤伤及胸部,胸疼胸闷20小时。据*****受伤时间和疼痛20小时的时间推算,其受伤应是28日18时以后,该时间己超过工作时间,其伤与工作没有关联性。即便按照***在一审中的**,其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存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也认定***长期从事工地施工的相关劳务工作,在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以上两点,应由***自身对其受伤承担相应后果,畅冠建筑劳务、***、**峰没有任何赔偿义务。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中,渤海建设公司己主张为***垫付医疗费55,000元,要求返还。***对垫付事实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对渤海建设公司的主张未予处理,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峰、***、畅冠建筑劳务的上诉理由不属实,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峰、***、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4,289.4元;2.判令**峰、***、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渤海建设公司祥泰幼儿园项目部同畅冠建筑劳务签订《济南市历城区祥泰城幼儿园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由畅冠建筑劳务负责该工程的基础、主体工程及主体阶段安全文明施工等。畅冠建筑劳务将工程主体的劳务零工分包给**峰,主要负责清理方木、钢管、打扫卫生等事项。***自2019年6月份受雇于**峰,事故发生时在祥泰城幼儿园工程处劳务。2019年11月29日,***因胸部摔伤***卫生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期间,渤海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55,000元。治疗结束后,***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二次手术费用及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需一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60日;二次手术费需10,000元,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需一人护理。***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后因伤残赔偿等费用赔偿问题同**峰、***、渤海建设公司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另**,***、***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长女***生于1994年3月22日,次女***生于2002年4月13日。畅冠建筑劳务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同渤海建设公司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时,未依法取得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峰无建筑业施工资质及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渤海建设公司与畅冠建筑劳务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将济南市历城区祥泰城幼儿园工程分包给畅冠建筑劳务进行施工,畅冠建筑劳务将工程主体的劳务零工分包给**峰,主要负责清理方木、钢管、打扫卫生等事项。***自2019年6月份受雇于**峰,事故发生时在祥泰城幼儿园工程处劳务,由**峰与***进行劳务结算,**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一、***各项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1、***主张误工费150天*140元=21,000元,经审查,根据二次鉴定意见,误工时间应为120+20=140天,***、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对***日工资140元有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应调整为按照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计算,即140天×(42329÷365)元/天=16,235.8元;2、***主张护理费75天×115.97元/天=6958.97元,按照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经审查**峰未申请对二次手术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应以***自行鉴定意见中认定的15天为准,即(60+15)天×(42329÷365)元/天×1人=6958.97元;3、***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100元/天=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主张交通费1000元,经审查,***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酌定500元;5、***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20年×10%=84,658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6、***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1年*10%=2673.2元;因***生于2002年4月13日,***受伤时距年满十八周岁仅5个月,应调整为26,731元×5/12=1113.79元;7、***主张营养费60天×50元/天=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8、***主张二次手术费10,000元;经审查**峰未申请对二次手术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应以***自行鉴定意见中认定的10,000元为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9、***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经历了治疗的痛苦,其精神必然受到了伤害,结合其受伤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为宜;10、***主张鉴定费1300元,经审查,该费用系为*****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26,966.56元。二、**峰、***、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峰雇佣***从事劳务零工工作,根据***提交的急诊病例记载,***于2019年11月29日21时29分就诊,主诉7小时前摔伤胸部,结合**峰庭审时自述接到工友电话并驾车赶往工地接送**峰的情节,可以认定***系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峰作为雇主,依法应对***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长期从事工地施工的相关劳务工作,在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承担责任比例为20%,**峰承担责任比例为80%,即126,966.56元×80%=101,573.25元,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渤海建设公司与畅冠建筑劳务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时,畅冠建筑劳务未取得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渤海建设公司为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畅冠建筑劳务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将工程主体的劳务零工分包给**峰,双方未签订合同,畅冠建筑劳务未审查**峰、***等人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并不混同,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01,573.25元;二、***、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峰、***、畅冠建筑劳务、渤海建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本院另**,渤海建设公司为***垫付的55000元医疗费,已由渤海建设公司从畅冠建筑劳务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畅冠建筑劳务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而***作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故一审认定***与畅冠建筑劳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垫付的55000元医疗费,一审中**峰、畅冠建筑劳务、***及渤海建设公司均未主张返还或抵扣,且***的一审诉求中也不包含医疗费损失,对此各方可在履行本判决时自行结算,也可另行主张。关于***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各方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一审法院已予以全面充分的论述,本院完全认同,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