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800号 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城小区新城东苑3-7-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