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800号
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城小区新城东苑3-7-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山东畅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