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33761913,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紫金路13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杭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1JTGB8E,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立新路新二巷1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蓝永胜,经理。
被执行人: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三楼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刘坤祥,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823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上杭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1)闽0823执2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发地上杭农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期间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上杭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执行费,现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其基
审 判 员  谢 彤
审 判 员  钟庆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辉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