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4民初34号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以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银芳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