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78号之一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33761913。
法定表人:刘莉,财务。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11324G。
法定代表人:吴天永,董事长。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