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9976号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凯彼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8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凯彼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