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2778号 原告: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530482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2869238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09313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7707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环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3605813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失火恢复所支出的款项1703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8日早上5点40分左右,原告工作人员发现水景园C区1号楼东北侧道路地下弱电井冒烟,用灭火器喷射后,分别联系被告电信、联通、移动公司以及供电所请求到场排查,11时左右联通派人到场查看,说修不了,就回去了,其他公司根本没有派人到现场。中午12点左右,原告工作人员又发现弱电井并有浓烟及胶皮味,发生火灾,紧急处理并于12时39分拨打119报警,济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济中消火认简字[2022]第0006号)认定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现场查验发现:一到七层所有线路烧毁,业主防火门变形,封面烧黑,电梯门损坏,导致1-22层业主无法正常生活。为尽快恢复,原告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电力恢复90000元、消防维修58705元,监控维修15028元,电梯维修6630元,共计花费170363元。原告认为本次火灾是由于被告平时没有对自己的线路尽到日常维护职责出现电气线路故障所导致,火灾发生后联通公司虽然派人到场也没有尽责排除故障,其他被告根本没有派人,明显不负责任。原告恢复线路等所支付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次事故的起火点位于南池水景园C区1号楼1单元负一层弱电井,属该小区1号楼1单元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该幢单元全体业主对案涉弱电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南池水景区C区1号楼1单元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权利来源基础为全体业主所赋予的服务和管理权,而不是物权。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以其管理者身份起诉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故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