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