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33号
原告:***,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9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