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82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曾用名***。
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阳城乡东龙观村。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林业局退休干部,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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