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82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曾用名***。 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阳城乡东龙观村。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林业局退休干部,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龙核桃苗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