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701号之二
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830室。
法定代表人:蔡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