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7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830室。
法定代表人:蔡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原告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47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7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钦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